据“重庆人大”消息,9月23日下午,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重庆市城市综合治理条例》《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简称:《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条例》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条例》创新咨询检测制度,医疗机构开展血液检测时,受检者未明确拒绝的,将艾滋病检测纳入检测项目。此外,最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实践中感染者告知义务落实难、隐私保护边界不清等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现实问题,《条例》审慎平衡公共卫生安全与个人权益保障。
其中提到:建立双轨告知制度,既明确感染者应当主动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申请结婚登记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第十四条第一款),又创新性设定医疗机构代为告知机制,既感染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第十四条第二款),及时阻断传播风险。
今年8月20日,“艾滋病检测结果不得告知配偶”登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针对此事的关注虽不是首次,但一次又一次的公众讨论恰恰证明了网友们的担忧需要被听见。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当然重要,但配偶的健康权同样需要被保护。从全国性的法规来看,如果仅是不告知、未发生无保护性行为,目前主要依赖患者自觉履行,缺乏直接的惩戒机制。从地方性法规的实践能看出,患者隐私权和配偶健康权,不是只能二选一。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感染者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否则疾控机构有权告知。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感染者应在一个月内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否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
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第五十七条规定:感染者不及时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有性关系者等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11月30日通过的《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感染者应及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代为告知;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