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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校服管理十条》

中小学校服管理十条


一、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购买

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校服。实行市场化购买的,严禁学校、教师引导或变相引导学生、家长通过指定生产者或销售者购买。


二、坚持公平竞争,严禁指定干预

要严格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校服供货企业。严禁对供货企业资格和评分标准等设置地方保护或违反公平竞争的条款,严禁通过“定点”“定商标”虚假招标”“串标围标”等方式违规选定供货企业。


三、坚持民主决策,保障家长参与

将校服采购列入学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并征得相关年级2/3以上家长同意。学校应成立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其中家长和学生代表比例不得低于80%。


四、坚持款式稳定,规范采购频次

校服款式一经确定,要保持稳定,以三年为一个时段,小学一至三年级、小学四至六年级、初中阶段、高中阶段,分时段在起始年级采购。严禁频繁更换校服款式,或频繁为同一年级征订校服,不得组织毕业年级采购校服。


五、坚持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

学校要通过学校网站、公众号、公告栏等多渠道对校服选用工作方案、选用组织构成、采购流程、拟确定的校服供货企业、校服款式、质量标准、采购价格、服务年限、质检报告、售后服务和意见反馈渠道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坚持依法签约,规范合同管理

学校要依法依规与供货企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合同、代收校服费用。严禁无合同采购、自动续签或签订阴阳合同等违规行为。


七、坚持质量安全,健全监管机制

严格执行“明标识”制度,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具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鼓励实行“双送检”,检验费用不得向家长收取。各地要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名单,严禁向列入“黑名单”的校服供货企业选购校服。


八、坚持公开监督,确保规范运行

学校严格按照规范流程开展校服选购工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校服选购监督指导。学校完成校服验收后需再次公示批次质检报告、售后服务和监督渠道等事项,要将采购各环节相关资料存档备查,选用结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主动接受监督。


九、坚持兜底保障,关爱特殊群体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地方政府向中小学生无偿配发校服。


十、坚持廉洁自律,严禁以权谋私

严禁挪用、截留、挤占校服专项经费,严禁私设“小金库”或委托家委会、指派个人代收费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服选购过程中违反程序、收受回扣、以权谋私、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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