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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5年第七批典型违法案件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5年第七批6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运输建筑垃圾装载物超出栏板高度案

石家庄某土石方工程公司在正定县塔元庄无花果产业园东侧处运输建筑垃圾,装载物超出挡板高度,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24条第一款第(四)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四)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并采取完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滴漏或者扬散”的规定。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1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做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秦皇岛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燃气经营场所,未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存在多处安全生产隐患,且未按要求及时全部消除。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做出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损毁城镇排水设施案

保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擅自穿凿雨水排水设施,向雨水管网内排入施工沉降水,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42条第(二)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做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安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燃气公司未定期巡查燃气设施案

某燃气有限公司在安平县公共供水漏损治理项目中未定期巡查燃气设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安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做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广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案

邢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宗县安业路施工时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广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做出罚款15000的行政处罚。

 

六、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王某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案

王某在定州市子位镇东内堡村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且在规定时间未及时改正。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39条第(十)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十)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57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做出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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